一、課徵範圍
78.哪些情況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本條例係針對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79.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是否只對個人課徵?公司出售名下不動產,是否也要課徵?
答:無論個人或公司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之不動產,均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80.在美國有1棟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現在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否。銷售非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不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81.在臺北房子買不到2年,如果與買方在美國簽訂買賣契約,把臺北房子賣掉,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是。只要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本條例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不論簽約地點在何處,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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